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时浩,男性,1983年03月2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83××××××××,住河南省驻马店遂平县希望大道。
被执行人:张恒,男性,1987年12月28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8231987××××××××,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灈阳镇。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恒在62×××5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4.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