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宿城区永益信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凯琳瑞巴黎都市商场**楼**。
经营者:吴欣亮,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告:陆干,男,****年**月**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宿城区永益信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永益信租赁部)诉被告陆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永益信租赁部的经营者吴欣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益信租赁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干支付原告租金500元、维修费6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处理11条违章(包括扣分21分及罚款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车牌号为苏N×××××的凯迪拉克XTS轿车一辆,约定租金为300元/天。2021年3月11日,被告归还车辆。因被告仅支付了11500元租金,尚欠500元租金未有支付,且亦未对其租赁期间产生的11条违章进行处理。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义务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陆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1月30日,原被告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协议)》,该合同约定被告陆干(乙方、承租人)租赁原告(甲方、出租方)车辆型号为凯迪拉克XTS、车辆牌照为苏N×××××的车辆一辆,每天租金为300元。承租方租期内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承租人必须承担在租期内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租车期间因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给出租方带来的各种经济损失。
另查明,被告陆干在租赁期间共向原告支付租金11500元,并于2021年3月11日返还案涉租赁车辆。被告陆干就案涉苏N×××××车辆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共有11条交通违法记录未予处理,具体情况如下:2021年2月1日罚款50元、50元、记0分;2021年2月3日罚款200元、记6分;2021年2月5日罚款50元、记0分;2021年2月12日罚款200元、记6分;2021年2月22日罚款50元、记0分;2021年3月2日罚款50元、记0分;2021年3月3日罚款50元、记0分;2021年3月7日罚款50元、记0分;2021年3月7日罚款50元、记3分;2021年3月10日罚款200元、记6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合同关系应予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依约交付了租赁物,被告应按约支付租金。原告主张被告陆干支付剩余租金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修车费600元,因其并无证据证明该修车费系因被告在租赁期间使用车辆造成的车辆损失,故本院对其修车费主张不予支持。合同约定承租方承担由于违法、违章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故原告主张被告陆干处理车辆使用期间的上述11条交通违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陆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城区永益信汽车租赁服务部支付租金500元;
二、被告陆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理车牌号为苏N×××××车辆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产生的11条车辆违章处罚;
三、驳回原告宿城区永益信汽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陆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