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仲伟余,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宋二磊,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仲伟余与被告宋二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仲伟余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二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仲伟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仲伟余撤回对被告宋二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仲伟余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书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停停 书 记 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