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苗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凤冈县彰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MA6J5X1M97。
法定代表人:赵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鹏,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普定县弘法开发区工业大道K1-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37378332K。
法定代表人:蒋经纬,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苗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生堂制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苗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苗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66元,减半收取2733元,该款本院决定免收;公告费260元,由原告贵州苗康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