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已明,男,汉族,1959年11月24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的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旭,赣州市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晖、蓝沪琪,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肖仁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朱已明与被告朱令、肖仁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朱已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仁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肖仁美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已明撤回对被告肖仁美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