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黄昌忠,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昌忠犯抢劫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51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黄昌忠被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0日移送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证券等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昌忠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蔡锡焕 审判员  沈沛芸 审判员  肖漫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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