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师青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陈保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告:陈成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陈兆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保安、陈成才、陈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按原告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战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