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嘉兴山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鸳鸯村鹭鸶桥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64419659M。

法定代表人:徐燕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园路12号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594983。

法定代表人:王岩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山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24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被执行人支付42369.73元【货款40894.50元、逾期利息1475.23元(以40894.5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暂计算2021年3月5日,实际应计算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三辆,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本院虽冻结其银行账户,但系轮候冻结,无法处置。截至2021年7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零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本院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未实际拘留),并对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嘉兴山峰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建业电动车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424执68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陆广宇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佳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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