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上海华新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向本院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对上海法妮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妮迪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法妮迪公司经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于1994年12月9日成立,营业期限自1994年12月9日起至2042年12月8日止。注册资本为250万美元。公司股东为台湾富丽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华新公司。1999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法妮迪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申请人华新公司以在法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法妮迪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法妮迪公司已经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符合法定解散事由,但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清算,被申请人尚未成立清算组,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法妮迪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法妮迪公司进行清算,符合申请强制清算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上海华新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法妮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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