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营业场所广西北海市北海大道鸿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899304482U。
负责人:荣松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裕,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连英,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尤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通讯地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李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尤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599.1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借款利息、罚息(计算方式:至2020年11月16日利息为169.32元、罚息为625.11元,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3、被告偿还律师代理费1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李尤文未对案件要素事实进行确认,视为对案件要素事实无争议,本院结合庭审举证、调查,对案件要素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尤文偿还借款本金1599.11元及支付利息169.32元、罚息625.11元{利息、罚息计算:按涉案《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编号:45020171101019971612)约定的执行标准,暂计至2020年11月19日,此后按涉案合同约定的执行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二、被告李尤文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服务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