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内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内尧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中,经查该被执行人已死亡,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法定的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黔0422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慧婷 审 判 员 陈庆安 审 判 员 周钰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尚姚剑 书 记 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