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696156694Y,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智慧大街6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津铭,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6874671593,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卫工南街8-1号1402。 法定代表人:王岩,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富强,系辽宁敦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立德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鑫久旺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依法作出[2018]辽0112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维修费24,074元;二、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70,000元;三、驳回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其后,原告辽宁立德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辽01民终798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重新立案。由审判员杨甦主审,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丹、姚秀峰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立德公司委托代理人程丽,被告沈阳鑫久旺公司委托代理人马富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辽宁立德公司诉称:1、被告给付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修复费用407,808.1元(以鉴定结论为准);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原、被告签订外墙保温、真石漆二份施工合同,由被告承揽原告能动型电能质量控制装置(APF)产业化项目1#-5#楼外墙保温、真石漆工程。被告进行了施工,但被告施工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保温粘结不牢,固定钉过少,打入墙体部分过短,造成保温砖严重脱落,且在1#-4#楼多处发生,面积不断扩大。经协调不成,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沈阳鑫久旺公司辩称:1、涉案工程已经超过质保期,保修期已经届满,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由我方免费保修。涉案工程已经按时交付原告使用,并且验收合格。而且原告从未通知我方涉案工程出现问题,并要求我方进行保修或者维修,我方现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责任,对出现的问题予以维修处理。原告也只能在我方没有履行维修义务或拒绝维修的情况下,要求我方承担维修费用。2、工程造价意见书,只是对涉案工程所需要发生的费用进行的评估,但是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而且涉案工程没有由原告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此费用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同意给付。3、本案主体结构承建单位为“鞍钢房产建安公司”,根据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检验报告”及原告所提供的商务函可以确认,抹灰强度低是主要原因,而抹灰平整度差,保温板与石材的施工衔接瑕疵、锚钉规格选择的失误及由于填充墙体本身造成的锚钉不确定锚固力是锚钉未能起到安全辅助作用的原因。因“鞍钢房产建安公司”是抹灰层的施工单位,因此应当列为共同被告,即使判令支付给原告维修费用,也应当由“鞍钢房产建安公司”承担主要责任,我方承担次要责任。4、原告诉讼要求我方承担给付义务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支持,同时原告尚欠我方工程款40余万没有支付,因此原告提出我方承担给付责任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支付剩余工程款。而一旦判决我方承担给付义务,那么就会出现,原告免费使用长达8年,而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这是完全有失公平的。综上,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我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维修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能动型电能质量控制装置(APF)产业化项目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承包范围及内容为1-4#楼的外墙保温工程,包括各种规格保温板的制作、运输、安装和现场保管等,施工依据为施工图纸、经原告审批的施工方案、相关规范及规程要求;承包方式为大包、包工、包料、包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检验试验、包竣工验收合格,直到将合格工程连同竣工资料交付原告;工期30天,以入场当日为开工日,必须保证6月25日前一次性验收合格。材料要求:1、外墙聚苯乙烯泡沫板为阻燃型,容重不小于18kg/立方米,其氧指数不小于30%,导热系数0.042W/MK,陈化时间≥42d;外墙保温材料,底层、面层粘结剂及耐碱性玻璃网格布(标准网单位面积质量>160g/m²)。网格布规格:5mm×5mm。2、胶泥:(胶粉必须进口)。3、确保每平方米4-5个锚固钉(地下室顶板不用锚钉),以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在施工时,如发现实情况与设计不相符,应与原告及时协商,经原告同意可修改设计。一次性包死单价,暂定总价500,000元,最终以实际完成结算为准。工程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被告完成50%时,且进度和质量符合原告要求,支付合同价款的40%;2、工程全部完工且质量和进度符合原告要求及监理要求后,付至原告审核产值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前,档案材料完整符合存档手续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二年后无息支付。付款时限:在原告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付款时,被告均出具等额工程所在地的APF工程款发票,工程款付至95%时,被告出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原告收取的1‰配合费用,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时扣留。如被告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导致原告工程质量、进度或公司信誉受到影响时,原告有权在给付被告的任何款项中扣减,用做直接支付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工程结算:1、申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被告编制结算书并提供结算资料,一式二份(附工程量计算书及电子文件),连同结算审批手续一同报原告预算部。2、审核:申报资料齐全,在被告配合的情况下,原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本工程所用材料全部为被告采购,所购材料必须满足本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被告应保证从正规渠道采购保真材料,如发现假货或不符合要求时按该品名材料合同总用量货款的50%向原告支付违约赔偿金,并无偿更换至符合要求为止。保修期二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额按结算造价的5%原告留存,保修金于保修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三十天内无息结清。 2013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能动型电能质量控制装置(APF)产业化项目外墙真石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约定,被告承包范围及内容为1-4#楼的外墙真石漆(仿山东黄点锈石荔枝面)工程,包括各种材料的采购与制作、运输、施工和现场保管等。承包方式为大包、包工、包料、包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检验试验、包竣工验收合格,直到将合格工程连同竣工资料交付原告。工期四十天,以入场当日为开工日,必须保证9月28日前一次性验收合格。单价100元每平方米。暂定总价200,000元,工程完工后按实际施工(涂装)面积决算。工程款支付:1、原告按月形象进度支付被告每月已完成工程量价款的50%。2、工程全部完工且质量和进度符合原告及监理要求后,付至原告审核产值的8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前,档案材料完整符合存档手续时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价款的95%,余5%为质保金,保修期满二年后无息支付。付款时限:在原告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每次付款时,被告均出具等额工程款发票,档案材料完整符合存档手续时工程款付至95%,被告出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原告收取的1%配合费用,在支付最后一次工程款时扣留。如被告恶意拖欠施工人员工资,导致原告工程质量、进度或公司信誉受到影响时,原告有权在给付被告的任何款项中扣减,用做直接支付拖欠施工人员工资。保修期:免费三年无偿保修,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金额按结算造价的5%原告留存,保修金于一年保修满无任何质量问题后,三十天内无息结清。合同签订后,被告完成了施工。2014年由于保温板及真实漆脱落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7月7日向被告发函,要求予以解决,但至今问题未能解决,现原告诉至法院。 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委托,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作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1、保温板材质。1#-4#楼的保温板除容重低于合同要求外,其厚度、氧指数、导热系数均符合合同要求,燃烧性能均符合B2级。2、锚钉数量。2#楼、3#楼保温板的锚钉数量符合合同要求,1#楼、4#楼除部分保温板上的锚钉数量符合合同要求外,其他处的保温板上的锚钉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3、锚钉有效锚固长度。1#-4#楼的保温板除部分锚钉有效锚固深度符合规范要求外,多数锚钉有效锚固深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防火隔离带设置。1#-4#楼的楼板位置(上下略有浮动)设置了防火隔离带(岩棉),其宽度为300mm,防火隔离带(岩棉)的设置符合要求。5、保温板脱落宏观检测。1#楼在西面屋顶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22.4m²,2#楼在南面2层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24.64m²,3#楼在西侧屋顶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7.0m²,4#楼无脱落。6、未能鉴定项目。保温板的陈化时间及防浸泡能力的检测,超出我机构的鉴定服务能力未进行检测;A级防火岩棉未进行施工,故无法对其防火等级、燃烧性能进行检测。7、保温板脱落原因分析。(1)风荷载是保温板脱落的主要外力。(2)保温板抗风承载力得不到充分保障是保温板脱落的原因,锚钉多数失效,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辅助作用。其中,墙体抹灰层强度低,胶粘剂与抹灰层脱离,胶粘剂脱落,这是造成保温板承载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主要原因;而墙体表面平整度差、保温板与石材的施工衔接瑕疵、锚钉规格选择的失误及由于填充墙体本身造成的锚钉不确定锚固力是锚钉未能起到安全辅助作用的原因。 后经依法委托,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能动型电能质量控制装置产业化项目1#-5#楼外墙维修修复费用”,如按整体进行维修,此维修修复费用为373,519元,如按已脱落部分进行维修,此部分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现场勘察时间前已脱落的外墙面积计算,此维修修复费用为24,07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依法委托,对维修方案进行鉴定,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为:第一部分,宏观质量:除3#楼西侧的保温板脱落面积有增大外,1#、2#、3#东侧及4#楼的宏观情况基本保持检测时的状态。第二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及原因分析:1、工程质量问题。(1)1#-4#楼的保温板除容重低于合同要求外,其厚度、氧指数、导热系数均符合合同要求,燃烧性能均符合B2级。(2)2#楼、3#楼保温板的锚钉数量符合合同要求,1#楼、4#楼除部分保温板上的锚钉数量符合合同要求外,其他处的保温板上的锚钉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3)1#-4#楼的保温板除部分锚钉有效锚固深度符合规范要求外,多数锚钉有效锚固深度不符合规范要求。(4)1#-4#楼的楼板位置处(上下略有浮动)设置了防火隔离带(岩棉),其宽度为300mm,防火隔离带(岩棉)的设置符合合同要求。(5)1#楼在西面屋顶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22.4m²,2#楼在南面2层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24.64m²,3#楼在西侧屋顶处,保温板、玻纤网及真石漆等材料部分脱落的面积约为7.0m²,4#楼无脱落。2、保温板脱落原因分析。(1)风荷载是保温板脱落的主要外力。(2)保温板抗风承载力得不到充分保障是保温板脱落的原因,锚钉多数失效,也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辅助作用。其中,墙体抹灰层强度低,胶粘剂与抹灰层脱离,胶粘剂脱落,这是造成保温板承载力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主要原因;而墙体表面平整度差、保温板与石材的施工衔接瑕疵、锚钉规格选择的失误及由于填充墙体本身造成的锚钉不确定锚固力是锚钉未能起到安全辅助作用的原因。第三部分,修复标准及修复方案:1、1#-4#楼外墙保温系统修复标准。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的委托鉴定项目:对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院内1#-4#号楼,沈阳鑫久旺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外墙保温工程及真石漆等全部工程,在施工后出现外保温板脱落问题,申请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维修方案鉴定。2、修复方案。2.1、修复材料的要求(按双方签订合同要求)(1)外墙聚苯乙烯泡沫板为阻燃型,容重不小于18kg/m3,其氧指数不小于30%,导热系数0.042W/mK,陈化时间≥42d。(2)外墙保温材料,底层、面层粘结剂及耐碱性玻璃网格布(标准网单位面积质量≥160g/m)。网格布规格:5mmX5mm。(3)胶泥:胶粉必须进口。(4)确保每平米4-5个锚固钉(地下室顶板不用锚钉),以上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及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5)真石漆:仿山东黄点锈石荔枝面,国产河北,金源矿业天然彩石;乳液进口:巴德夫/巴斯夫、助液进口:伊斯万。2.2、对于保温板已脱落部分的修复。(a)外墙保温修复:参见“保温施工合同”第一条第4款及“保温工程技术文件”,按照准备工作、施工工具、施工准备、施工条件、施工程序、施工要点、质量保证实施细则等要求,严格执行修复工作。(b)真石漆修复:待保温系统修复完成后,参见“真石漆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柔性防水腻子(两遍),一遍找平一遍满批一遍抗碱封闭底漆,两遍主材、一遍真石漆,一遍环保罩面清漆,施工工艺不变),重新施工真石漆。2.3、对于保温板尚未脱落部分的修复。(a)外墙保温拆除:由于1#-4#楼的保温板容重低于合同要求,依据委托鉴定项目的要求,需将现有的1#-4#楼的外墙保温系统拆除(含防火隔离带的防护层)。(b)外墙保温修复:参见“保温施工合同”第一条第4款及“保温工程技术文件”,按照准备工作、施工工具、施工准备、施工条件、施工程序、施工要点、质量保证实施细则等要求,严格执行修复工作。(c)真石漆修复:待保温系统修复完成后,参见“真石漆施工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的要求(柔性防水腻子(两遍),一遍找平一遍满批一遍抗碱封闭底漆,两遍主材、一遍真石漆,一遍环保罩面清漆,施工工艺不变),重新施工真石漆。2.4、1#-4#楼的外墙保温系统中的防火隔离带(岩棉)的设置及宽度符合合同约定不需修复。2.5、修复工作注意事项。修复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修复工作未尽事宜应按国家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标准图集等要求进行修复施工。 根据维修方案的鉴定意见,经依法委托,辽宁义博信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鉴定金额为426,750.17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真实漆施工合同、实拍照片、外墙保温工程技术文件、辽宁省建设科学院SF2019Q014《检验报告》、图纸、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通知书,辽宁省建设科学院SF2020Q024《检验报告》、辽义信价询字(2021)第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光盘、商务函等证据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立德公司与被告沈阳鑫久旺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工程的外保温板出现部分脱落,根据辽宁省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认定工程外保温板脱落的责任是被告沈阳鑫久旺公司施工导致,故被告沈阳鑫久旺公司应承担外部保温板脱落的维修费用。根据辽宁义博信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针对辽宁省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方案鉴定检验报告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可知,该维修费用为426,750.17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提出的涉案工程已经超过质保期的抗辩,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中虽就保修期限进行了约定,即“保修期限:二年,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但被告并未提供相关竣工验收手续,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维修费426,750.17元; 二、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费100,000元; 三、原告辽宁立德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鉴定费7,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1元,由被告沈阳鑫久旺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甦 人民陪审员 李 丹 人民陪审员 姚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邵 岩 书 记 员 王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