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明会,女,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西百里村。 被执行人:范耀斌,男,汉族,住合阳县城关镇安阳村。 被执行人: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阳县城解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范耀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郑明会与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524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明会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借款216960元及利息、诉讼费595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154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查明:经传统调查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欠债较多,无法联系,且在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工商、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范耀斌、合阳县天地源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林祥 审判员  雷 宏 审判员  张占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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