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偏关县新关镇油房头。

法定代表人:杨建德,职务:党委书记。

被申请人:贺新亮,男。

被申请人:康志雄,女。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贺新亮、康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2019)晋0932民初282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贺新亮、康志雄153509.5元人民币或者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12个月。经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本院作出(2019)晋093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起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院(2019)晋093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该案已作出裁定,该裁定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偏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能有效解决双方的纠纷,且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贺新亮、康志雄名下的人民币153509.5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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