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帕茹克·牙森,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哈密市伊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库尔勒客运段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帕茹克·牙森与被执行人古力加那提·牙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13701.89元。2021年6月30日,因双方对本案案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帕茹克·牙森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7103执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继 红
审判员 宋 瑾
审判员 买合苏提·阿贝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