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严军,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被申请人:甘俊,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审理经过

严军诉甘俊合同纠纷一案,严军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甘俊名下金融机构存款10万元。严军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0904053901281156072)。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严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甘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严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艾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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