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小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47号负一层、二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卢颖,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杨小艳与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海杰胜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的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杨小艳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家庭卡5年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年卡会费4200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会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120.4元及违约金3000元。共计7320.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11月25日,在被告所开设的奥美健身俱乐部办理家庭会员卡三张,会员费6999元,并于2019年7月办理开卡正式启用,主要是陪小孩暑假游泳、寒假健身,因小孩作业多,使用较少。2020年元月新冠病毒疫情爆发后至奥美健身俱乐部关闭时,为了配合国家防疫政策,再未曾去健身,2021年春节放假后,被告一直未开业,直到2021年3月9日闭馆。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云海杰胜公司承认杨小艳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第二项诉讼请求只能在2022年5月31日前退还1500元,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和违约金。第三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2018年11月25日,原告在被告处开设3张健身卡,交纳会员费6999元,期间陪小孩游泳、健身。2020年因受疫情影响办公未开业,2021年3月9日闭馆,对新冠疫情的爆发被告不可预见,原告健身卡不能正常使用非被告主观故意造成,故原告主张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解除原告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入会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卡费35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杨小艳退还健身卡使用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原告杨小艳负担37.5元,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元。此款中负担37.5元已由原告杨小艳垫付,被告兰州云海杰胜文体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小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