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曹海宁,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谭柏松,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申请人:张峰,男,****年**月**日出生,住河间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海宁与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海宁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海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谭柏松、张峰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荣燕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中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