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槐奇岭村。
法定代表人:黄寿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旭龙,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桥镇二港桥村9组。
法定代表人:杨德喜,系分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康桥社区皂果路886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系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对被申请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德山分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益阳市富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