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住所地:凤城市宝山镇北红旗街116号。 负责人:任传义,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晓亮,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王淑梅,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孙维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关于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申请执行陈晓亮、王淑梅、于鑫、孙维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68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晓亮、王淑梅、于鑫、孙维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山支行于2021年2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晓亮、王淑梅、于鑫、孙维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晓亮、王淑梅、于鑫、孙维宏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德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