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花垣县建设中路40号。 法定代表人:伍湘红,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佐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居住地贵州省松桃县。

审理经过

花垣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李佐辉、冯久伦、杨海、刘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佐辉的资金69067.71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李佐辉的资金69067.71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 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石 瑶 书 记 员  刘成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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