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义县地藏寺乡老虎洞萤石矿。
法定代表人:陶佩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刘鹏与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辽0727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从2021年7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鹏执行案款120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二、其他无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中。如被执行人锦州高乐萤石矿业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727执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