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被告金永丽。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唐蜀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