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胜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5号世宁大厦4层408室。
法定代表人:邹洋,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枫,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余胜家诉被告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余胜家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余胜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余胜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计28.5元,由余胜家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阴 虹
审 判 员 秦顾萍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武 旋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