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系原告次女。 被告:辽宁省本溪市歪头山镇侯家屯村民委员会地址溪湖区侯屯 法定代表人:王志良,系该村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文忠诉被告辽宁省本溪市歪头山镇侯家屯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欠款14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1年2月至2020年10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用来偿还办油坊贷款和利息,未约定偿还时间,后来原告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拒绝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请求贵院判令支付欠款14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文忠已病逝,现等待继承人继承该笔债权,待继承人确定后可再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兆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李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