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对原告宋艳芳诉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628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1628民初412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中“原告陈艳芳”更正为“原告宋艳芳”,第3页“审判长宋绍坤”更正为“审判员宋绍坤”。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宋绍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姚鹏起 书 记 员 李龙龙 书 记 员 李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