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榕江县壹等壹不锈钢店,地址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天佑商城7栋A4-A5号商铺。
经营者:黎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现住榕江县。
被告:杨水雄,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住贵州省榕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榕江县壹等壹不锈钢店诉被告杨水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2021年7月29日原告榕江县壹等壹不锈钢店以被告杨水雄已经支付货款3300元,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杨水雄已经支付货款,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榕江县壹等壹不锈钢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榕江县壹等壹不锈钢店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家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卢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