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大罗屯村。

法定代表人:宋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安抚区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香河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钱旺工业园建设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香河博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春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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