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银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审理经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刑诉(2021)20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银娥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还提交了被告人杨银娥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银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1年4月27日7时左右,被告人杨银娥因不满征地补偿方案,持锄头强行进入双林镇嘉凯城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并电话通知儿媳陆建英(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阻止施工。当日8时左右,工地负责人报警,双林派出所民警徐勇接警后立即到现场处置,因杨银娥、陆建英不听劝阻,遂向派出所请求增援,后双林派出所教导员方洪涛带领巡特警中队辅警吴明龙、褚程成等人赶赴现场支援。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多次劝阻杨银娥及陆建英无效,杨银娥还手持水果刀扬言割腕自残,民警见状果断上前夺刀制止,巡特警中队辅警褚程成也上前对杨银娥进行控制,在夺刀过程中,被告人杨银娥激烈反抗并用嘴咬伤褚程成左上臂,致褚程成手臂受伤。经法医鉴定,褚程成的左上臂背侧被咬伤致表皮破损已达到轻微伤程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银娥在庭审中表示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收案登记表,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情况说明,伤情照片,证人沈敏奇、陆建英、吴明龙、张斌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请求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银娥结伙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银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银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银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银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