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寿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谌梦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谌正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原告韩晓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代理人武惠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银志远,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 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舒利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生。 委托代理人向延凤。
审理经过
原告谌寿环、谌梦贤、谌正成、韩晓武不服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谌寿环、谌梦贤、谌正成、韩晓武的委托代理人焦健、武惠惠、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李平生、向延凤、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代理人陈卫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均系湖南省溆浦县龙潭镇云盘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土地用于种植。近期因“溆浦县第三中学扩建建设项目(溆浦县2020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项目)”,原告土地所在地块处于征收范围内。 2020年4月24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采用邮寄方式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2、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2020年5月19日,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0项答复告知原告“龙潭镇云盘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议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原告认为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第10项答复违法,依法向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 2020年8月6日,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的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依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第八条规定,建议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0项告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第十一条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88号)为上位法,《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为下位法,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依据“职权法定”的行政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公开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权,应当依法公开其保管的政府信息,其中包括原告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2、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政府信息。 综上,诉请法院:1.撤销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0项告知;2.撤销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0年8月6日作出的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3.责令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的《拟征地告知书》(溆拟征地告知[2020]1号)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3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1份; 4.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1份。 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一、被告已履行法定的告知和说明义务,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首先,被告在2020年3月30日发布的拟征地公告告知已经明确公告了拟征地的地类,被征地范围的农田为一般农田,不是基本农田。其次,原告在邮寄给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12项为“公开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被告在《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第18项告知:龙潭镇云盘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溆浦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均没有具体到村,只有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并可通过溆浦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因此,原告申请要求公开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本不存在,龙潭镇区域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查询。 二、原告申请公开的“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政府信息与原告的生产生活并无直接联系,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告在《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已向原告提供了征地红线范围内的龙潭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云盘村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等信息在基本农田保护图中,原告的承包土地亦在该保护图内,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特殊需要知晓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三、原告诉求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首先,案涉土地性质为一般农田,不是基本农田。2014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委员会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政策的要求,溆浦县组织实施了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农田的性质、等级、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及标准等进行调整。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于2016年通过县级审查和市级审核,2017年通过省级验收。据此,溆浦县第三中学扩建建设项目拟征地涉及的龙潭镇云盘村耕地性质由原基本农田调整均为一般农田。其次,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告职责范围。《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年修正)》第八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重要的职责,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标志等工作,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四条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乡级人民政府制作、保管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原告方应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第10项告知,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质证
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3张,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第12项申请为公开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 2.《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对原告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告知,其中第10项告知为:龙潭镇云盘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议原告方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 3.《行政复议答复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就原告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向复议机关作出答复; 4.《湖南省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拟证明复议机关于2020年8月6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第10项告知; 5.《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作出第10项告知的法律依据; 6.龙潭镇基本农田分布图两张,拟证明溆浦县第三中学扩建建设项目拟征地涉及的龙潭镇云盘村耕地均为一般农田; 7.《溆浦县国土资源局、溆浦县农业局关于溆浦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县级审查意见》(溆国土资[2016]59号),拟证明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通过县级审查; 8.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怀化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拟证明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通过市级审查; 9.《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怀化市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意见的函》(湘国土资函[2017]189号)复印件1份,拟证明溆浦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通过省级验收; 10.《拟征地告知书》(溆拟征地告知[2020]1号)复印件1份,拟证明溆浦县第三中学扩建建设项目拟征地范围涉及龙潭镇云盘村。 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辩称,一、本案案涉行政复议中被复议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维持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第10项告知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负有公开义务的政府信息必须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客观存在且行政机关客观上持有的信息;若行政机关不持有该信息,行政机关就不具有公开义务,也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向他人搜集信息的义务。根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第八条规定,原告申请公开“12、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属于龙潭镇人民政府制作、保管的政府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制作或者获取,故溆浦县自然资源局针对原告提出的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告知原告向制作、保管该政府信息的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认定事实清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并无不当。 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且地方性法规不是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即使有冲突,也不能否定其效力,执行湖南省的条例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是行政执法机关,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为依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二、被告作出怀自然资复答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被告于2020年6月22日收到原告复议申请,于6月29日依法受理,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怀自然资复受字[2020]第8号),向溆浦县自然资源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怀自然资复答字[2020]第8号),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于7月9日进行复议答复。2020年8月6日被告作出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溆浦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5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第10项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程序合法。 综上,被告作出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方提交的证据,拟证明复议申请人向被告申请复议,主要证据: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受理案涉行政复议申请,被告通知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答复;
被告辩称
3.行政复议答复书复印件一份、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清单,拟证明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答复意见和证据的情况,主要证据:《湖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0修正); 4.《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被告经书面审理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一、原告对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1号证据无异议;对2、3、4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5号证据的第8条与基本农田法11条存在抵触,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案涉答复的依据;对6、7、8、9号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在做案涉答复时未将证据6-9答复原告,事后调取的作出案涉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对10号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显示原告土地为一般农田,原告土地被纳入该征地范围内,原告有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二、原告对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1、2号证据无异议;对3号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形式和内容,该答复未告知原告申请信息是否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是否由其制作或保存,其告知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没有告知理由,告知理由不充分,未在答复中极尽检索查找义务;对4号证据的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对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三、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其中,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系本案合法性审查对象,不作为单一证据进行认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4日,原告谌寿环、谌梦贤、谌正成、韩晓武向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中第12项为申请公开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2020年5月19日,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0项答复告知原告“龙潭镇云盘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议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原告不服,向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8月6日,怀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龙潭镇云盘村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被告溆浦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溆自然资信告[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10项告知原告“龙潭镇云盘村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建议向龙潭镇人民政府申请”并不不当,被告怀化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作出怀自然资复决字[2020]第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应予维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谌寿环、谌梦贤、谌正成、韩晓武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谌寿环、谌梦贤、谌正成、韩晓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苏 立 审判员 田 明 审判员 欧阳伦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杨夏媚 书记员杨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