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秀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吴川市人,住广东省吴川市塘㙍镇木园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40××××××××××××0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敏玲,女,****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由吴川市塘㙍镇上圩村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 被告:丁允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58。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1B。 负责人:杨学松,经理。 被告:南宁市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南宁市良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99T。 负责人:闭孙向,执行董事。 被告:潘金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40××××××××××××156。
审理经过
原告卢秀梅与被告丁允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南宁市奇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金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卢秀梅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秀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4.24元,减半收取为1342.12元,由原告卢秀梅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郭帝水 人民陪审员 林 晓 人民陪审员 窦宏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永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