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创业新生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与长庆路交叉口东北角信息产业园10号楼4楼东。

法定代表人:范道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县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红旗路与长庆路东北角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孔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河南长庚(濮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河南创业新生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县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供销电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9民终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的三份协议均属于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涉案房屋共签订三份合同,即房屋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和房屋合作协议,三份合同均是在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不知晓县供销电商公司没有房屋所有权且无权出租和收益的情况签订的。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租赁场地的目的系设立并经营公司和创业项目,以保洁为内容的电子商务平台,而县供销电商公司运行的是供销电子商务平台,之间没有任何关联。协议的出租主体和内容均无效,县供销电商公司无权对涉案房屋进行出租和收取租金,其行为本身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县供销电商公司对该房屋占有、使用,但并没有国有资产收益、处分的权利。县供销电商公司隐瞒了上述情况,未办理租赁登记和交纳租赁税,直接租赁给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使用,出租和收益主体不合法,利用国有资产牟利,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定的规定,直接导致主合同无效。县供销电商公司单方终止合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县供销电商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二)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在一审中递交了书面鉴定申请,申请对资产和投资损失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收取后未委托鉴定,也未下发通知,鉴定申请未得到任何回复。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的鉴定申请不属于法院不予委托鉴定或其他不宜鉴定的情形,故一审鉴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县供销电商公司提交意见称,县供销电商公司与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应范道超的请求,配合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设立公司需要的签订,并没有实际履行。县供销电商公司仅与范道超有合作关系。涉案的房屋系政府依法授权县供销电商公司使用,县供销电商公司有权使用并收益。2020年3月14日濮阳县人民政府收回涉案房屋,县供销电商公司与范道超签订的房屋合作协议约定:如遇到政府收回,上级供销部门使用,合作协议终止。在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县供销电商公司根据政府文件通知范道超搬离,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诉求的投资损失和既得利益损失与县供销电商公司不存在民事法律因果关系。综上,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再审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县供销电商公司系按照濮阳县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无偿使用和管护案涉房产,双方于2018年10月15日签订的《房屋合作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实际履行,双方均应按《房屋合作协议》约定履行自各权利义务。二审判决对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要求确认《房屋合作协议》无效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县供销电商公司应否赔偿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损失的问题。双方签订《房屋合作协议》第三条约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大改造及装修,若遇政府征用或收回、上级供销部门使用,合作协议即告终止。县供销电商公司有权收回使用合作房屋,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固定回报金,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公司应无条件退还合作房屋,县供销电商公司不承担任何装修费用。”第九条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案县供销电商公司按照县政府的文件要求收回案涉房屋,二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请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三)关于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称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程序违法的问题,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申请对资产和投资损失进行鉴定,但双方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一审法院依法未予准许创业新生代家政公司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河南创业新生代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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