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住所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延长线七中临街商铺40至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405MA5LCBTK92。
经营者:江祖明。
被告:覃柱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审理经过 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与被告覃柱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梧州市长洲区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中心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黄秋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苏石妣
书 记 员 蓝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