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勉县。
法定代表人:岳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九斌,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红革,男,生于****年**月**日,住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曾红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勉县鑫昌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