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许后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原告:罗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君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沧浪街道西湖社区芙蓉西路北侧(金山国际新城小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春育,男,湖南君宇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邦明,男,湖南君宇置业有限公司财会人员。
被告: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总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戚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波,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许后胜、罗玉华与被告湖南君宇置业有限公司、成都诚悦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许后胜、罗玉华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许后胜、罗玉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许后胜、罗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许后胜、罗玉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