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殿艮,男,****年**月**日出生,住额敏县。 被告: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苏智渊,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张殿艮与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下称谦千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0)新4201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殿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给付案款31327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599元。 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8月3日、8月25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塔城市新净雅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反馈信息为: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工商总局无注册信息、无不动产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无余额、网络资金财付通支付、支付宝有开户无余额,公安部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31日通过传统查控在额敏县房地产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8月31日在额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无不动产、土地登记。 5通过实地走访,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无经营场所,收入不祥,无其他财产。 6.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313275元未能执行,执行费4599元未交纳。 7.2021年8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8.2021年8月30日,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苏智渊经常欺骗,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人苏智渊向本院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苏智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9.2021年8月30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殿艮进行终本约谈,已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张殿艮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额敏县谦千信装饰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殿艮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海磊 审判员 白杨 审判员 马迪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海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