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土县兰桂坊水吧,住所地日土县河北大街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42524MA6TDEW82G 经营者:王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阿里地区。 被告:张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阿里日土县。 被告:顿珠次仁,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阿里日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日土县兰桂坊水吧与被告张爽、顿珠次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日土县兰桂坊水吧经营者王海洋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私下同两被告协商解决合同效力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日土县兰桂坊水吧撤回对被告张爽和顿珠次仁的诉讼。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旦增公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平措旺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