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辉,河北平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维刚与被告冯俊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维刚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俊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维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22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初,原告张维刚带领务工人员张现军、张会军在被告冯俊超承包的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劳务。经结算,被告冯俊超共欠原告张维刚、张现军、张会军水电安装劳务费17225元。张现军、张会军已将自己对冯俊超的劳务费全部债权转让给原告张维刚。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保护提供劳务者农民工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 冯俊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9月份,原告张维刚和同村村民张现军、张会军一起跟随被告冯俊超在北京平谷区工地打工,当时从事的是装修空调和安装水电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工钱为一天350元,工程完工后结算工资,平时支取生活费。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和张现军、张会军三人工资款17225元,被告当场写下欠款证明。由于2019年6月2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对张维刚和张现军、张会军三人名字书写有笔误,被告冯俊超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出具了欠款证明:“今欠到张维刚、张现军、张会军工资(17225元)壹万柒仟贰佰贰拾伍圆整,欠款人冯俊超,2020年1月23号”。

另,原告和张现军、张会军三人签订债权转让书,同意将被告欠其三人的工资款转让给原告张维刚一人,并已通知到被告冯俊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张维刚和张现军、张会军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书是其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且已电话通知被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冯俊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庭审质证、辩论及答辩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五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冯俊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维刚工资款172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冯俊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焦丽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闫玲玲

书 记 员 常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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