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邬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瞰海园47号1单元1-3层3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彩霞,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敏,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邬雯、胡海波因与被申请人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4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邬雯、胡海波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0)辽02民终4296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依法改判。理由:一、二审法官均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抗震设防裂度为7度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但一、二审法官却自己对案涉房屋抗震设防裂度为7度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直接做出认定,而不是根据专业的司法鉴定结论。从常识上讲,抗震设防裂度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建筑领域的专业性问题,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没有建筑专业知识,不应对建筑领域的专业性问题进行直接认定。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案涉房屋抗震设防烈裂度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应由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设计人员进行认定,才有法律效力。法官没有资质依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案涉房屋抗震设防裂度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大连万科金域蓝湾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条文可以明确看出附录A中的抗震设防裂度为参考值,并非强制性标准,该结论的得出无需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案涉房屋按照抗震设防裂度7级要求进行设计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再审申请人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也无证据证明其拟申请的鉴定事项对证明案涉项目系不合格建筑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未准许其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本次申请再审未提供新证据,其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上诉理由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邬雯、胡海波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 敏 审判员 高山丹 审判员 马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宋宇 书记员孙天利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