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康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曦,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黄光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福建振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康法与被告黄光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康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珠、林曦,被告黄光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章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康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陈康法与黄光伟签订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无效;2.黄光伟立即返还给陈康法居间费3,450,000元。诉讼过程中,陈康法申请变
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黄光伟立即返还给陈康法居间费3,4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30日,陈康法与黄光伟签订了《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约定黄光伟接受陈康法的委托,负责就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项目,引荐陈康法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福州市三建公司的承包事宜,向陈康法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陈康法取得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福州市三建”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福州市三建”委托陈康法对该项目承包施工的委托合同即《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并协调办理对接该项目的其他相关事项(包括进场通知书)。黄光伟对陈康法提供的信息、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均视为委托事项。本项目的居间报酬为该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本协议签订后,黄光伟负责协调安排好陈康法与业主、总承包单位交接工地临时用房及其他相关事宜时,陈康法向黄光伟支付履约定金300,000元;在陈康法进场动工7日内应支付黄光伟支付至居间费的10%;在陈康法签订《内部经济责任承包协议书》,开具委托书及进场通知书时,陈康法向黄光伟支付居间费的20%;在陈康法收到该项目第一笔工程款后7日内支付黄光伟居间费的20%,剩余的按进度的工程款数额2%支付给黄光伟居间费。该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9年2月1日,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陈康法、王望顺、黄光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陈康法与黄光伟均作为项目经理部承包小组成员(项目副经理),项目造价约386,624,600元。2020年6月19日,福鼎恒大未来城、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陈康法班组结算的金额仅为46,766,333.89元。该工程后由其他施工队继续施工。陈康法自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3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黄光伟居间费3,400,000元。2019年4月16日,黄光伟向陈康法出具了收到陈康法居间费3,250,000元的《收据》。陈康法与黄光伟均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的签约主体,同时又是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副经理及承包案涉工程的合伙人之一,因此,黄光伟并非居间人,双方签订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且黄光伟作为无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与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禁止性规定而无效,黄光伟应将收取的居间费返还,请求法院支持陈康法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黄光伟辩称,1.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合法有效。理由如下:(1)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居间,案涉居间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2)案涉居间合同已实际履行,居间目的已达成。2019年1月30日,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后,黄光伟即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陈康法提供关于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陈康法于2019年2月1日与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并协调办理对接该工程项目的其他相关事项,陈康法亦实际进场施工,黄光伟已完成居间交易义务,居间目的已达成;(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三建公司与责任人王望顺(公司项目经理)、陈康法(项目副经理)签订,属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4)陈康法诉称黄光伟也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的承包人,不符合居间合同的特征,以此认为居间合同无效,不能成立。案涉居间合同签订在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签订在后,黄光伟虽在协议上的项目副经理一栏中签名,但并非实际上的承包人,而是担保人,且《合同法》也没有规定居间人不能为合同当事人;2.陈康法诉请要求黄光伟返还其居间报酬3,400,000元,没有理由,不应支持,黄光伟实际上收到的居间费只有3,350,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此外,2020年6月19日,陈康法施工班组退场,并非是黄光伟的居间原因所致,而是陈康法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期间,因其自身资金不足,无法继续施工而退场,根据居间合同第三条第2项之规定,陈康法不仅无权要求黄光伟退还已收居间费,还应赔偿黄光伟居间费的相关损失(按总合同总金额的3%计算)。黄光伟对该项损失保留诉权。如前所述,黄光伟已全面履行居间合同的义务,促成居间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请求法庭驳回陈康法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陈康法提供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合伙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黄光伟提供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均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黄光伟对陈康法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及《福鼎恒大未来城福州三建陈康法班组结算争议》的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系无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又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福鼎恒大未来城福州三建陈康法班组结算争议》,可证明陈康法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且其施工部分亦经结算,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2.黄光伟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该协议与陈康法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内容基本一致,区别仅在于将黄光伟备注为“担保人”,陈康法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协议中黄光伟名字旁“担保人”字样系黄光伟自行添加,该协议不能证明黄光伟已实际履行居间义务。经审查,该协议系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且与陈康法提供的原件相一致,故对其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明目的,庭审中双方均陈述签订该协议后陈康法已组织班组进场施工,系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因此本院认为,该证据可证明《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已实际履行,黄光伟已完成居间义务;3.关于黄光伟收到陈康法居间报酬具体数额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可证明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陈康法总共向黄光伟转账支付3,400,000元。至于2019年4月10日,黄光伟向陈康法转账50,000元,本院认为,在黄光伟认为陈康法尚结欠其居间报酬未支付的情况下,退还居间费50,000元不符合常理,至于该50,000元到底是借款或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本案中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月30日,陈康法与黄光伟签订《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约定:1.黄光伟接受陈康法的委托,负责就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项目,引荐陈康法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及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承包事宜,向陈康法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陈康法取得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福州市三建”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福州市三建”委托陈康法该项目承包施工的委托合同即《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并协调办理对接该项目的其他相关事项(包括进场通知书)。黄光伟对陈康法提供的信息、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均视为委托事项;3.居间成功后由陈康法全面履行即福州市三建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因陈康法资金、人员等问题无法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亏损,与黄光伟无关……因陈康法履行施工合同原因造成陈康法退场的,已支付给黄光伟的居间费不再退还;4.居间成功后则陈康法应按本合同约定,向黄光伟支付居间报酬;5.本项目居间费用为:该工程施工合同总金额的3%。
2019年2月1日,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甲方、管理方)与陈康法、黄光伟、王望顺(均为乙方、项目经理部承包小组成员)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约定由陈康法、黄光伟、王望顺承包福鼎恒大未来城项目首期剩余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该项目造价约386,624,600元。2019年3月3日、陈康法、马根厚、黄光伟、叶辉签订了《合伙协议书》,对合伙标的项目基本情况、合伙比例等进行了约定。截止至2019年3月25日,黄光伟共收到陈康法转账的居间报酬合计3,400,000元。
另查明,上述《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签订后,陈康法即作为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并于2019年7月份退出工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对争议焦点分析如下:1.陈康法与黄光伟签订《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是否有效。陈康法认为案涉项目属于依法应当公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工程分包应具备相应资质,因此陈康法分包该工程应属无效。本案中,黄光伟虽无建筑施工资质,但法律并不禁止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居间活动。案涉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即便案涉项目属于依法应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招投标项目的居间行为。虽然双方签订居间合同后,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陈康法、黄光伟、王望顺之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但该协议系企业内部劳务施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陈康法与黄光伟及案外人马根厚、叶辉亦就该工程项目签订《合伙协议书》,但法律未明确禁止居间人居间成功后不能参与共同经营和合伙,该两份协议书的效力并不影响本案居间合同的生效。综上,对陈康法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本院不予认定。2.黄光伟是否应当返还陈康法3,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法律并未对居间报酬作出限制性规定,居间合同作为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首先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黄光伟依照双方自愿签订的居间合同,促成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陈康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内部责任协议》,承包福鼎恒大未来城项目首期剩余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且陈康法作为实际施工人已进场施工,应认定黄光伟已完成居间义务,陈康法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其已支付给黄光伟的居间报酬3,400,000元,并未超过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中约定的居间报酬的预定数额。根据居间合同约定,因陈康法履行施工合同原因造成其退场的,已支付给黄光伟的居间费不再退还,陈康法未提供证据证明系由于黄光伟在此期间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过失导致其退场,故黄光伟已收取的报酬不予退还。对其认为案涉居间合同显失公平,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过高的意见,陈康法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陈康法主张确认其与黄光伟签订的《福鼎恒大未来城建筑工程施工居间合同》无效并要求黄光伟立即返还居间费3,400,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四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康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400元,由原告陈康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叶昌杰
审 判 员 李 威
人民陪审员 林 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林笑笑
书 记 员 许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