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粤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裕强路821号。

法定代表人:彭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龙吴路3389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施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忠,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海中粤速递有限公司与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7101民初75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中粤速递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78,765元。因义务人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中粤速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4,081.47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共有存款16,789.92元,本院均已冻结(2022年6月22日冻结期限届满),并已全额划拨。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2.除已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外,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调阅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希望法院依职权办理。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6,789.92元,扣除申请执行费后剩余12,708.45元已全额划拨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债权本金尚余266,056.55元未能实现。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美可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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