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君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江源区。 被告:于丽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君毅与被告于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君毅、被告于丽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君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于丽娟偿还向王君毅借款25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从2012年起被告每年向原告借款5000元用于缴纳社保费,一直到2016年,共计2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在2020年4月19日被告把原告之间的微信、抖音、电话全部拉黑,切断与原告的联系以逃避债务。
被告辩称
于丽娟辩称,原告起诉借贷事实不存在,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没有收到原告出借款2.5万元,被告不需要在2020年一次性缴纳2.5万元社会保险,不同意返还。庭审中,于丽娟陈述未领取退休工资。
本院查明
王君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君毅为证明其所述借款内容,向法庭提交由于丽娟签字的借据一份,内容为:“今王君毅借给于丽娟交社保钱,25,000元。待于丽娟退休后,用每月的退休工资还款。”,还提供于丽娟、王君毅短信聊天记录一份,内容为:王君毅问“你借我的25,000元钱交社保的钱,什么时候还。打个借条行不行?”于丽娟答“你当初说是给我的,没说借”。为确定本案是否符合起诉时限,本院向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于丽娟的个人参保证明,截至2021年8月4日于丽娟个人参保证明中养老金一栏显示“离退休时间为无,待遇领取时间为无,发放状态为无,当前月待遇金额为无”。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君毅出示的欠据约定,“今王君毅借给于丽娟交社保钱,25,000元。待于丽娟退休后,用每月的退休工资还款。”,协议双方对还款期限及方式附有条件,通过本院向白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取于丽娟的个人参保证明,目前尚不能确定于丽娟的退休时间及退休工资数额,故对王君毅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君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13元(王君毅已交纳213元),退还王君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隋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