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长岭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某1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丽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逄璐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