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雪辉,男,1973年12月10日,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生,系辽宁同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天达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杨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胜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连天达水产有限公司出纳,住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雪辉与大连天达水产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辽02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大连天达水产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总对总查控及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