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对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邱存印、张伟东、张宏敏、蒋明岩、李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1303民初676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第六页倒数第一行“案件受理费253.75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