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庙头东华路19号(四公顷工业区第11栋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365347Q。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华,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庙头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67136M。 法定代表人:张惠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春,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埔区庙头经济发展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春辉独任审理。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广州市粤航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春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钟陈 书记员姚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