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清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瞿进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清泉与被告瞿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泉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清泉撤回对被告瞿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杨清泉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工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