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王启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守忠、祁有志,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马某,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化隆县巴燕镇东大街*号。

审理经过

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晓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现原告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计262元,由青海民生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冶青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候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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