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益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执行人王刘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四川省南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8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刘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刘成在甘肃银行8829××××0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