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粉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镇洛宾社区。 被告:马小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粉玲与被告马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张粉玲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粉玲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粉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张粉玲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哈力米热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帕力哈提